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指导、审议、咨询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担任。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2.审议中心的科研项目及研究方向;
3.评审鉴定重大科研成果;
4.审议通过中心章程和各项制度并监督执行;
5.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监督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6.对中心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7.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8.决定中心主任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该不少于5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中心的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可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中天津外国语大学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中心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采用民主表决程序,超过全体委员数一半方可以召开会议,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视为有效通过。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候选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过中心会议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是每届新当选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中心主任可以担任委员,但不能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学术委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建议召开学术委员会通讯会议进行审议、增补,并按规定手续实施补聘。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休会期间,因遇到重大问题需要沟通协商时,采用通讯方式分别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学术委员来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和项目评审等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评审费等费用,均由中心承担。
天津外国语大学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
2010.06